网站首页
关于我们
苏造甄选
杂谈问道
苏造办宝
图胜千言
华语祥影
喆饭ZheFood
人才招聘
联系我们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有限公司与临汾四通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23-06-25 人气:420

【苏言道】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类型:判决书案       号:(2017)晋民终388号一审案件事实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6日,四通公司为甲方,煤运临汾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煤矿资产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四通公司、四通公司四通煤矿、四通公司四通二矿、四通公司洗煤厂、水门烧结车队全部资产及采矿权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有限公司与临汾四通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采编:苏造办智慧商显15510033533
http://www.suzaoban.com/?c=index&a=show&id=3037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判决书

案       号:(2017)晋民终388号

一审案件事实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6日,四通公司为甲方,煤运临汾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煤矿资产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四通公司、四通公司四通煤矿、四通公司四通二矿、四通公司洗煤厂、水门烧结车队全部资产及采矿权、矿井设备、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所有权等相关实物资产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拥有的上述资产。2013年10月8日,四通公司为甲方,煤运临汾公司为乙方,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通煤业有限公司为丙方,三方又签订了一份关于四通公司《煤矿资产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协议约定:本协议在已签订的四通公司《煤矿资产转让协议》的基础上,各方就转让协议及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如下:一、转让协议主体相关事宜。1、本补充协议明确甲方的资产转让给四通煤业公司(丙方),丙方为受让方,转让协议的签订与履行暂由煤运临汾公司(乙方)代丙方进行,支付给甲方的资金为代丙方支付,以乙方名义已接收的票据为代丙方接收,在本协议签订后予以清理、移交。2、本补充协议签订后,转让协议价款继续由乙方代丙方支付,相关票据由甲方开具给丙方;3、本补充协议签订后,转让协议约定的乙方权利与义务全部由丙方承接;甲方注销后,转让协议约定的甲方权利义务全部由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承受。同时约定,本补充协议与《煤矿资产转让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与《煤矿资产转让协议》有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甲方未清算注销,各方一致同意由甲方法定代表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共同签章或授权签章;由于丙方尚未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成立,由其负责人代为签章,各方一致认可。根据《煤矿资产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转让的总价款为80551.94万元,乙方承担债权151.822773万元和债务283.24万元,冲抵后为131.417227万元,由丙方承受;甲方同意从应支付给其的资产转让总价款中扣除131.417227万元这一款项。同时,四通公司为甲方,煤运临汾公司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四通公司双回路转让协议书,四通公司将其在临汾市××站双回线路转让给煤运临汾公司,价值为760.3524万元。以上,四通煤矿、四通大院、四通洗煤厂、车队、资源价款、双回路协议、减债务等合计为81180.875173万元。根据煤矿资产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首期支付:自本协议项下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全部资产登记或移交至乙方名下,并完成以下工作后,乙方向甲方付清实物资产价款、采矿权价款补偿费合计63904.43万元。甲方同意乙方从本次付款中扣除本协议签订前乙方付给甲方的55142.8万元。①采矿许可证变更;②如属股权转让,需进行股权工商变更登记,并进行股权质押备案;③资产全部移交,甲方协助乙方顺利进驻煤矿,并且乙方对煤矿的人、财、物、生产、安全、销售等实现全面管理。④甲方配合乙方办理煤矿复工复产手续;第二期支付:甲方全面配合乙方进行新公司的注册事宜,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主动将原公司的清算、注销事项办理完毕,乙方向甲方再支付其他款项总额的40%;第三期支付: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整合后煤矿储量核查报告,确定了剩余资源储量及价款后,乙方于2012年12月31日前向甲方再支付其他款项总额的30%;2013年12月31日前未发现甲方此次转让的资产(股权及其项下的资产)存在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等权利瑕疵情形,乙方向甲方支付清剩余的转让价款。违约责任约定:如果乙方未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迟付的转让价款金额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如甲方拖延资产移交,或甲方拖延履行工商登记变更等相关手续的,每延迟一日,则应向乙方支付转让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一审法院另查明,从2009年12月8日,至2014年6月13日,煤运临汾公司共付给四通公司18笔共计74942.8万元,现煤运临汾公司尚欠四通公司6238.075173万元未付。四通公司称,其多次向煤运临汾公司催要欠款,煤运临汾公司均称没钱,效益不好,从来没有说过因四通公司未注销,对欠款不予支付。同时,四通公司称四通公司已进行了清算,并将四通公司及下属企业所有印鉴等有关资料全部移交给了煤运临汾公司。四通公司并在税务部门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因煤运临汾公司未付清四通公司全部价款,因此四通公司只留用了一枚公章。四通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煤运临汾公司归还其欠款及利息。

一审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履行协议的情况,四通公司已完成清算,且将资产已全部移交给煤运临汾公司。至于四通公司是否注销,并不影响四通公司向煤运临汾公司主张煤矿资产转让价款,且双方约定四通公司注销事项办理完毕,煤运临汾公司向四通公司再支付其他款项总额的40%的约定,也不符合企业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同时,四通公司是否注销,也不影响煤运临汾公司对四通煤业公司的设立和注册登记。故煤运临汾公司称本案所涉协议约定的履行条件尚不具备,四通公司无权请求煤运临汾公司支付剩余款项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根据《煤矿资产转让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四通公司转让给煤运临汾公司的资产,煤运临汾公司又设立了四通煤业公司。至于该四通煤业公司是否设立,与本案并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因此,煤运临汾公司称四通煤业公司的发起人为煤运临汾公司、郝铁栓,白卫平,由于四通煤业公司未设立,白卫平应按其出资比例负责分担27773.5546万元的费用和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原告临汾四通焦化有限公司6238.075173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上诉人观点

煤运临汾公司上诉称,第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对付款的条件进行了约定。首先,该约定属双方自愿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其次,本约定是双方关于付款条件的约定,如一方违反约定,则另一方有权拒绝支付,因此,一审法院认为"不影响四通公司向煤运临汾公司主张煤矿资产转让价款"属认定事实错误。第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通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未成立,发起人之一白卫平应承担责任。

被上诉人观点

四通公司答辩称,双方签订的是《煤矿资产转让协议》,并不是兼并的协议,因此上诉人无任何理由要求我方必须办理注销手续,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在协议签订后,我方尚有部分资产不在转让范围内,而且我方已移交给上诉人的但未办理完过户手续的资产,仍需我方予以完善手续和配合。四通煤业是上诉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四通焦化公司是否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与上诉人设立四通煤业公司无任何关系,完全并不影响上诉人设立四通煤业公司。而事实上,上诉人设立的四通煤业早已办理了注册登记,且其公章早已启用。2013年10月8日上诉人与我方签订的《煤矿资产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上诉人加盖的就是四通煤业的公章。以上事实,足以证实上诉人以我方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导致其四通煤业有限公司至今无法办理注册登记,拒付我方剩余煤矿资产转让费用的理由不成立。

案件事实

本院二审查明:2010年10月26日,四通公司为甲方,煤运临汾公司为乙方,签订的《煤矿资产转让协议》中约定:甲方全面配合乙方进行新公司注册事宜,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主动将原公司的清算、注销事项办理完毕,乙方向甲方再支付其他款项总额的40%。2013年10月8日,四通公司为甲方,煤运临汾公司为乙方,四通煤业公司为丙方,三方签订的《煤矿资产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中约定:本补充协议签订后,转让协议约定的乙方权利与义务全部由丙方承接,甲方注销后,转让协议约定的甲方权利义务全部由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承受。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余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2010年10月26日签订的《煤矿资产转让协议》关于被上诉人将公司的清算、注销事项办理完毕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再支付其他款项总额的40%的约定,属于对支付余款行为设立了条件。2013年10月8日签订的《煤矿资产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中再次约定,被上诉人注销后,转让协议约定的被上诉人权利义务全部由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承受。该付款条件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不论四通公司的注销是否影响四通公司向煤运临汾公司主张煤矿资产转让价款、是否影响煤运临汾公司对四通煤业公司的设立和注册登记,应尊重双方当事人对该条件的约定。故一审法院在支付余款的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判决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余款及利息不妥,应予纠正。被上诉人完成注销以后,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可以再行诉讼。至于煤运临汾公司所称的白卫平作为发起人应对四通煤业公司未设立承担责任的问题,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案件结果

一、撤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晋10民初7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临汾四通焦化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353684元,由临汾四通焦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1526722225289.png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临汾有限公司与临汾四通焦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采编:苏造办智慧商显15510033533
审理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类型:判决书案       号:(2017)晋民终388号一审案件事实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6日,四通公司为甲方,煤运临汾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一份《煤矿资产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四通公司、四通公司四通煤矿、四通公司四通二矿、四通公司洗煤厂、水门烧结车队全部资产及采矿权
http://www.suzaoban.com/?c=index&a=show&id=3037
购买渠道:苏造办-15510033533

http://www.suzaoban.com/?m=xcx

苏造办suzaoban微信小程序二维码

0
0
首页 电话 留言 我的